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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今日社評 本報評論員 張天蔚
  “這樣的歸屬和支出方式,不僅根本違背了社會撫養費用於社會公共事業的初衷,甚而形成了計生部門對社會撫養費的依賴,為了多收社會撫養費而“放水養魚”、放任計劃外超生的現象,也就不再是無稽的傳說。”
  今年7月,浙江律師吳有水向全國31個省、直轄市、自治區的計生、財政部門發出郵件,申請公開各自2012年度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和使用情況的信息。其間幾經波折,至今仍有遼寧、安徽、江西、山東、海南、重慶、甘肅等7個省份,未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覆。國家衛生計生委已依法作出責令限期答覆的行政覆議決定。
  雖然提出社會撫養費信息公開的只是一位律師,但他所表達的訴求卻代表了廣泛的民意。人們都迫切地希望瞭解,這項開徵了10年(以2002年9月《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》正式實施算起),數額以百億計的收費究竟用到了何處?是否真的對落實計劃生育政策有所助益?是否如其名稱所標示的那樣,用於了“社會撫養” ?
  社會撫養費乃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衍生之物。在計劃生育政策落實最為嚴厲的時期,對於“計劃外”生育往往採取罰款政策,以圖用高額罰款阻止計劃外生育的泛濫。但隨著全社會對計劃生育政策的認識逐步提高,罰款政策被逐漸廢棄,代之以社會撫養費的收繳。收取社會撫養費的理據,在於計劃生育政策之下,政策規定之外的“超生”嬰兒,被認定為過多占用了社會資源,尤其是社會公共事業方面的投入,因此必須由其家長代繳一筆費用,以補償這種“額外”的占有。
  由此也就不難理解,社會撫養費的唯一合理的去處,應該是納入政府財政,而且應該明確用於公共事業投入。只有這樣,才能符合“社會撫養”的本意。
  然而在許多地方,社會撫養費的收繳、歸屬、開支,常年以來都是一筆亂賬。不僅各地收繳標準不一,甚至面對不同個體,其收費標準也有著極大的隨意性。而在支出方面,社會撫養費的部分乃至全部,會以各種方式重新回到計生部門。譬如某省的《計劃生育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》就明確規定,社會撫養費全部用於計生工作,省、地、縣三級計生部門按5:10:85的比例分配社會撫養費。
  這樣的歸屬和支出方式,不僅根本違背了社會撫養費用於社會公共事業的初衷,甚而形成了計生部門對社會撫養費的依賴,為了多收社會撫養費而“放水養魚”、放任計劃外超生的現象,也就不再是無稽的傳說。當社會撫養費既不用於“社會撫養”,也不能減少超生,甚至間接鼓勵了計劃外生育時,公眾對其提出疑問,甚而要求各地公開賬目,交待去向,也就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。
  但各地應對賬目公開的態度,卻不難看出對這一要求的抵觸。今年7月,吳有水律師提出信息公開申請之後,在規定的一個月時間里,31個省、市、自治區里,只有19個給予了回覆,且其中廣東和江蘇兩省的答覆居然是“屬於內部掌握,不能公開”。且至今尚有7個省份未予答覆。應該做,也不難做的事,卻如此延宕、推脫,隱然能夠感覺到某種“難言之隱”。
  支持社會撫養費成立的兩個支點,一是嚴格的計劃生育政策,二是對社會撫養費去向的嚴格限定。沒有嚴格的計劃生育政策,就無所謂超生和對社會資源的“超額占有”,自然無需繳納補償費用。沒有對社會撫養費的嚴格把關,社會撫養費就可能變成計生部門的私利,而不是對社會公共資源的補償,社會撫養費也就被扭曲了本意。
  在這樣的背景下,公眾要求社會撫養費的賬目公開,不僅限於滿足知情權,還要通過對其去向的瞭解,重新審視這一收費的合理性和有效性,以制定更符合新形勢的新政策。  (原標題:社會撫養費用於“社會撫養”才是正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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