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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友上網罵 男蟲求償敗訴自由時報 2009-7-26〔記者孫友廉∕台北報導〕男子林勇志95、票貼96年間涉及用裸照、性愛影片恐嚇潘姓及蔡姓2名女友,並遭判刑確定,卻也不滿另名林姓酒店打工前女友在網路指稱他騙財騙色,求償100萬元並要登報道歉,板橋地方法院宣判,認為林女禮服屬個人親身經歷陳述,進行合理評論,判決林某敗訴。本案中,林勇志不滿林女於94年間在開幕活動網路指責他為「網路男蟲」、「騙財騙色」,更稱96年5月間,當恐嚇等案爆發時,媒體報面膜導也引用林女所述相關內容。林某表示林女所為,已造成他無法交友與工作,須賠償100萬術後面膜元,也要在自由時報等4報頭版,以及雅虎奇摩網站刊登道歉啟事。雖被告林女未到庭,但21世紀房屋仲介法院考量,林女刊登內容提及交往時林勇志的習性,屬於親身經歷並非憑空捏造,受憲法言租房子論自由的保障,進而判決林某敗訴;全案尚可上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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